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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技巧』信用卡也是银行卡吗?答案让你吃惊

录入:郑州POS机办理员 发布时间:2021/6/4 16: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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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则是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的信用卡。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最通俗的说法就是:当您的购物需求超出了您的支付能力,您可以向银行借钱,信用卡就是银行根据您的诚信状况答应借钱给您的凭证,您的信用卡将提示您,您可以借银行多少钱、什么时候还。信用卡也将记录您的个人资料和消费明细,以便为您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

  在外形上,信用卡大小如同身份证,一般用特殊的塑料制成,正面上印有特别设计的图案、发卡机构的名称及标识,并有用凸字或平面方式印制的卡号、持有者的姓名、有效期限等信息;卡片背面则有用于记录有关信息的磁条、供持卡人签字的签名条及发卡机构的说明等。

  由银行或签发的证明持有人信誉良好,可以在指定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有信用凭证。普通信用卡尺寸大小如身份证,一般用特种塑料制成,信用卡上印有持有者的姓名、号码、有效期限等,均为凸字。为了防止冒领,近年来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照片。当顾客购货结帐时,只需将信用卡交商店,由收款员把信用卡放在压印机上压印一下,那些凸字就会印在一式太湖网的单据上,然后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商店收款员将单据上的签字与信用卡上的签字式样核对相符后,即承认记账消费,持卡人不必付现金就可以购买所需的货物。信用卡的持卡人除了可以在特约商户凭卡签字购买各种商品、就餐、娱乐、住宿外,还可以向发卡机构指定的银行透支一定限额的现金。特约商户和指定受理银行凭持卡人签字的帐单向发卡机构收款,再由发卡机构送持卡人核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清。至持卡人付清时,发卡机构按规定计收透支款项利息。如到期未付清,则要计收罚息。

  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因而深感难堪,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Club),即大来信用卡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仍属于商业信用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六十年代,银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卡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信用卡也是银行卡吗

  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均由主卡持卡人承担,由主卡持卡人直接向发卡机构或特约单位履行债务,因此,主卡持卡人与副卡持卡人之间多为财产共有关系,或者彼此了解、信任,二者之间存在赠与、委托、有偿承担等约定,同时也决定了主卡和附卡属于同一帐户,信用额度共享。

  在主、附卡持卡人关系中,主卡持卡人处于主导地位,有权决定增加或取消副卡,副卡持卡人则处于附属地位。如主卡被取消,副卡应主动交还发卡机构。主卡持卡人要求中途停止使用附卡时,也应将附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1)持卡人不必支付现金就可以获得商品与劳务,免去了消费者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方便了消费者外出购物、出差和旅游。

  (2)银行可以以此作为争取商户及持信用卡客户存款的手段,并按垫付款总额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佣金。

  (3)信用卡把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代办行紧密地连接在一起,构成了循环往复的连锁债权债务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又都取决于彼此间提供的信用。

  鉴于信用卡的上述特征,使得信用卡作为交换媒介,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取代现钞流通,而进入所谓的无现金社会,因而人们便把它看作纸币之后的新一种货币。

  (1)首先,货币是充当交换媒介的一般等价物,价值尺度职能是货币的最基本的职能,而信用卡则不同,它不是等价物,没有价值尺度作用,而只是价值转移的手段,是货币的载体;

  (2)其次,作为流通手段,货币与商品在买与卖者之间不断作换位运动,而信用卡则永远隶属于一个主人,在作为媒介完成商品交易时,价值转移了,信用卡并没有转移,它所媒介的仍然是货币与商品的换位运动;

  (3)再次,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工具,它是货币支付手段的扩大和延伸,它突破货币的局限性,可在一地或数地多次地为它的持有者完成交易,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以内以或大或小的金额支付货币换回持卡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在为同一持卡人服务时,它把货币的支付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扩大了;

  (5)它不会成为世界货币。尽管信用卡打破国界限制,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但由于它不具有价值尺度作用,它所转移的仍是货币,它在货币执行世界货币职能时仍然是一种支付工具。

  信用卡这种支付工具现在已经普遍成为很多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交换手段,同现金和支票相比而言,它能够为消费者和商户带来更多的便利,充分的体现出信用卡的优越性。

  (3)支票自身的缺陷。一是支票本不容易携带,二是支票难以跨区域使用,这主要是为防范空头支票的风险。支票担保服务也只能部分地防范空头支票风险,而且担保费用高昂,一般为1%-2.2%,风险程度高的开票人甚至需要支付高达5%的担保费;

  (4)信用卡的使用促进了邮购、电话购物及网上购物等订货方式的发展。信用卡出现以前,人民必须在取得货物清单后填写订购单,并将它同支票一起邮寄出去,这样极其耗时。而通过信用卡则可以大大节省交易的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2)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在发挥作用的时候,要受到时间、空间、金额和受益人的限制,在一定的时间里由特定的受益人到事前确定的地方安票据所填列的金额去支取。而信用卡则抛弃了票据的局限,它不象票据只具有使用上的一次性,而是可以多次使用,可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商户多次支付,金额也不固定,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多人次,它把票据的功能大大发展了;

  (3)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只有在支付时发挥作用,而信用卡不仅是支付工具,结算工具,而且具有消费信贷作用,是任何票据、货币都不具有的。

  总结:关于信用卡是不是银行卡,这个问题上面说了,按照信用卡发行机构划分,可以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这一点在国内由于政策的原因,信用卡的发行机构只能是银行,所以目前为止国内的信用卡也是银行卡。但是在国外很多非银行机构也是可以发行信用卡的,所以信用卡不一定就是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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