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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技巧』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信用卡罪

录入:郑州POS机办理员 发布时间:2021/6/4 15: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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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本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法律 敎育

  (1)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不需要引用第196条第3款,因为这种情形本来就成立盗窃罪)。

  (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罪。

  3.共犯问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罪。

  4.罪数问题: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